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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卡一杯“茶颜悦色”网红奶茶,已成为来长沙旅游的一种消费习惯。茶颜悦色作为长沙本土茶饮品牌,成了实打实的“流量明星”。可长沙奶茶界,还有一个名为“茶颜观色”的品牌,商标注册在茶颜悦色之前,但在长沙开店较晚。2020年4月,茶颜观色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茶颜悦色起诉至法院,结果被法院驳回。2020年8月17日,茶颜悦色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了茶颜观色。
记者今日从长沙天心区法院获悉,茶颜悦色一审胜诉,共计获赔170万元。
“茶颜悦色”起诉三被告,索赔278万元
2013年12月28日,吕良在长沙开设第一家“茶颜悦色”新中式鲜茶门店,推广中国风“茶颜悦色”茶饮料品牌。凭借其独特的饮品制作、装潢设计、饮品命名、宣传文案、特色促销等,吸引了大量消费者的关注与喜爱,而这种中国风“茶颜悦色”茶饮料成为外地游客来长沙必打卡的招牌美食之一。
“茶颜悦色”饮品之所以被消费者接受,自然离不开独特的创意与长期的宣传,这也让消费者看到其装潢整体营业形象,自然而然会联系到“茶颜悦色”茶饮,因而形成一定影响的装潢。
2017年以来,广州洛旗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旗公司)、广州凯郡昇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郡昇品公司)共同在其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与原告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设计,如模仿原告饮品菜单、饮品名称、标识、文化标语、门店装潢设计进行茶饮料广告宣传,并积极对外进行加盟许可招商业务的宣传与推广,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除此之外,洛旗公司与凯郡昇品公司还实际对外开展了加盟连锁许可经营业务,统一使用了与原告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一同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由此,“茶颜悦色”将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刘琼饮品店(以下简称刘琼饮品店)作为被告,于2020年8月17日,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278万元。
法院:多处装潢相同或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1年1月4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庭审中
洛旗公司辩称
“茶颜悦色”的商品装潢只限于茶饮料杯,而且茶饮料杯装潢多变,不具有稳定性,不能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自己使用的“图片”字体是“静月体”,也获得了权利人的授权,并非是“茶颜悦色”所称的其自创的“茶叶体”。
自己与洛旗公司系关联公司,未参与任何门店的实际经营,也从未许可授权或指导任何一家合作商开设店铺;自己负责洛旗公司及自己官网的设计和日常运营,二者网站上的广告发布内容均由凯郡昇品公司所提供。
凯郡昇品公司辩称
刘琼饮品店辩称
自己是在洛旗公司的指导、安排下营业,且和洛旗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责任应当由洛旗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
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装潢。所以,原告的商品装潢不应只局限于饮料杯,而是门店店招、室内标语海报、饮品清单、集点卡等元素共同构成的组合体,系独特的整体营业形象。“茶颜悦色”茶饮料经过网络推广,系网红饮料、长沙名片,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广告宣传中的店招、室内标语海报、饮品菜单、集点卡等元素与原告装潢相同或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洛旗公司在官网、微信公众号、小红书发布 “茶颜观色商标2004年由BOSS注册,2008年取得茶颜观色商标权”类似内容,与图片商标最早由案外人柴泽军在2008年3月14日申请注册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虚假宣传。至于原告诉称微博账户“人见人爱的我是一株草”及其他网站的虚假宣传,因主体非被告,也无证据证明系被告委托发布,对此不能归责于两被告公司。刘琼饮品店是长沙地区奶茶店,不可能不知晓原告“茶颜悦色”茶饮及其装潢情况。刘琼饮品店系广州洛旗公司的加盟商,凯郡昇品公司对此未予以授权指导,故刘琼饮品店与洛旗公司属于对原告相同或近似装潢的不正当竞争。
此外,茶悦公司的饮料杯图案从原告开业至今并未有较为固定的图案,存在时常变化的情况,不具有稳定性,不能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装潢保护范围。洛旗公司辩称为静月体字,并已取得该字体著作权人授权,可以正当使用。在原告已经取得同类字体的文字商标以及将该字体用在装潢上且具有一定影响时,被告在后使用该字体用于装潢标识时应该予以避让,不得让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抗辩理由不成立。
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共赔偿170万元
4月22日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令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停止在全国范围内与茶悦公司相同或近似装潢的广告宣传、加盟许可招商宣传、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共同向茶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0万元;
洛旗公司、刘琼饮品店共同向茶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发消除影响声明;驳回茶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判决后
原被告尚未表示是否上诉